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利投信」)正式成為Aberdeen Standard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之安本標準境外基金 (Aberdeen Standard SICAV I)的台灣總代理人 (Aberdeen Standard Investments Luxembourg S.A 為安本集團之附屬公司,聯同其附屬公司,以下統稱為「安本」),此總代理移轉於西元(下同)2022年7月2日正式生效,宏利投信將負責該等在台灣核備共23檔境外基金銷售及相關客戶服務事宜。
宏利投信自2008年以來為台灣投資人提供多元的投資方案,在境內平台上建置完整的業務及基金管理等相關資源及機制,旨在提供符合台灣投資人需求的投資方案。宏利投信深明多元產品平台的重要性,具有與多方投資顧問合作的豐富經驗,投資觸角除了台灣也擴及不同海外市場。截至目前,宏利投信旗下管理22檔在台灣發行的境內基金[1],另擔任宏利環球系列在台灣核備的境外基金台灣總代理人。
安本旗下該等在台核備之安本境外基金,以主題型及區域型基金見長,在經歷長期市場變動的考驗下,仍能堅守,證明其投資團隊的實力。此次由宏利投信擔任總代理的23檔境外基金的資產類別包括新興市場、印度及前緣市場相關債券、亞洲及新興市場股票等基金,以及投資區域聚焦北美和永續概念的相關產品。
宏利投資管理亞洲區財富及資產管理負責人杜汶高(Michael Dommermuth)表示:「成為安本旗下在台灣核備的境外基金台灣總代理人,將為我們在台灣市場的發展增添強勁動能。作為擁有豐富經驗的資產管理業者,搭配2008年以來在台灣當地建構的資產管理營運平台,讓我們能完善的續接成為安本旗下優質境外基金的總代理角色,這一系列的基金加入,讓我們目前的基金平台如虎添翼,也期待雙方的結盟能在未來持續共創佳績。」
安本標準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馬岩(Ian Macdonald) 指出: 「透過與宏利投信嶄新的合作,安本將繼續提供世界級的投資方案,幫助台灣的投資人達到財務目標。我們相信,憑藉安本在全球的投資專業,搭配宏利投資管理在台灣的營運網絡及對台灣市場的深刻了解,將強化我們雙方合作的綜效並達到滿足投資人需求的目標。」
宏利投信總經理馬瑜明認為: 「在目前多變的投資環境下,為了符合投資人的長期需求,我們在整個宏利投資管理的業務上,傾注資源發展與時俱進的收益策略,提供投資人尋求收益的更多選擇。在安本旗下橫跨各區域、各產業及多元主題的股票及債券型等系列境外基金的加持下,能讓目前的產品線愈來愈多元。擔任總代理人一職,不僅能延伸我們的業務觸角,也能同時讓我們的產品線更豐富。未來,結合宏利投信既有的境內投資方案,加上更多的境外產品選擇,讓我們能與全球的投資專業及投資機會更有效的接軌。」
宏利金融集團為提供保險及投資方案的全球領先金融業者,作為集團旗下財富及資產管理業務,宏利投資管理秉承集團逾百年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的原則,在亞洲及全球為個人、法人及退休計畫成員提供服務。
[1] 22檔境內基金包括一檔傘型基金,旗下包含3檔子基金。
附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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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RR係計算過去5年基金淨值波動度標準差,以標準差區間予以分類等級。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如:基金計價幣別匯率風險、投資標的產業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不宜作為選擇投資標的唯一依據,要保人仍應注意所選擇投資標的個別的風險。 |
註1: |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註3: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中查詢。 |
註4: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註5: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註6: |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註7: |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註8: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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